李波因保管不善,将坐落于建都新村10幢103室不动产权证(不动产权证号:021782)遗失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李波
2025年9月8日